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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警惕媒体报道带来校园血案示范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09:29  中国新闻出版报

  针对校园血案频发,专家呼吁——

  警惕媒体成为“暴力的帮凶”

  本报记者 曾革楠

  5月12日,陕西南郑幼儿园凶杀案再次震动国人脆弱的神经。短短两个月内,这已是我国发生的第6起校园血案,媒体的报道令全国震惊,校园安全引起各方的关注。

  接二连三的校园血案,使得校园内外的严防死守,已从地方级别上升到全国级别。然而,社会各界在加强校园安保的同时,也开始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进行反思:媒体对暴力的渲染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示范效应”,间接对社会暴力推波助澜,导致更多无辜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对于此类暴力事件,媒体又该如何掌控公众知情权与社会责任?对此,有专家指出,新闻报道是一个双刃剑,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新闻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新闻媒体故意渲染,那么不仅会产生恐惧心理而且会的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信息,他们会群起效仿,铤而走险。

  媒体报道带来“示范效应”

  从3月23日发生在福建南平的血案,到5月12日发生在陕西南郑的校园血案,短短两个月内,我国已连续发生了6起校园血案。校园血案的频频上演,在谴责凶手之余,震惊的社会公众产生了一个怀疑:惊人相似的血案频发,是否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带来“示范效应”?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接二连三发生类似的事件,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否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而产生了连锁反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日屡发的砍杀儿童事件,大肆渲染报道的效果之一是大家都不愿意看的:越来越多丧心病狂之徒铤而走险。”在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幼儿园伤害案之后,身为新浪网总编辑的陈彤就在微博上提出这样的观点。在他看来,媒体对某些暴力事件(比如恶性凶杀)的报道应该保持克制,避免渲染

  《传媒》杂志第4期卷首语也认为,应慎用媒体的放大作用,媒体对校园血案的及时报道本没有错,但客观上对作案细节的逼真描述,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但某种意义上等于同时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让极个别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深受‘启发’,进而模仿并疯狂报复社会。

  “一方面我们已经走过了过去那种万马齐喑的黑暗时代,新闻媒体不再按照统一的口径保持沉默或者发表新闻稿件;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络时代的到来,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发布信息,传播新闻事件。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无限制地传播,在客观上产生了社会悲剧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示范效应。社会问题不直接因媒体的报道而出现,但媒体的过分注意细节和渲染,使媒体成了‘暴力的帮凶’。”乔新生说。

  媒体是否该“有闻必报”?

  记者了解到,在南平校园凶杀案后,在“报”与“不报”的问题上,曾有媒体认为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在一部分专家看来,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自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从信息公开、知晓权的角度,也不该隐瞒,否则传闻比正规的报道更可怕。报道之后有人模仿,不是单纯的传媒的问题,而是社会自身的问题。如果因为发生这类现象就禁止报道一切凶杀,等于禁止新闻行业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南京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杜骏飞发表博文认为,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不过,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杜骏飞说。

  对此,乔新生也表示认同。“新闻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公器,根本原因就在于新闻媒体不仅要反映社会各界的情绪,而且要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人们注意什么,防范什么,追求什么,倡导什么。所以,新闻媒体在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是凶残的犯罪分子,决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乔新生说。

  要给予更多理性的关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媒体从业者还是有关专家,他们都有一个相同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快速传播已经是无法屏蔽的问题,焦点是如何去报道。

  “重大的事件,公开发生的,不能隐瞒,要报,而且及时报。但是报道的版面、时段安排要视情况,一般不宜过于突出,尤其是细节,不要过多暴露。较小的,可以采用综述数字的方式,不宜隔三差五地用同样的突出的安排来报道同类事实,除非再次发生的事情很大。”在陈力丹看来,出现这类暴力事情时,要给予更多理性的关注,让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都出面解释,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进行耸动的编排,不合新闻价值标准地过分安排到醒目的位置。此外,对于当事人,也要做适当报道。

  记者了解到,香港报业评认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

  对此,乔新生认为,国内媒体在报道此类暴力事件的时候,也可以对一些重要的信息进行淡化处理,在尊重新闻作品真实客观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少社会负面的影响,帮助人们改进防范措施。同时,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必须告诉人们事实的真相,但是应当尽可能地淡化的有关细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二,必须正面报道为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报道那些感人的细节,从而唤起社会的正义感;第三,必须营造同仇敌忾的气氛,拒绝任何为犯罪分子开脱的语言;第四,可以通过采访有关安全专家,提醒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做好防范;第五,报道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给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强烈的震撼。

  “面对此类惨无人道的案件,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应当有起码的悲悯之心,绝对不能在受害人的家属伤口上撒盐。希望媒体放弃投机取巧的新闻操作手法,不要为了追求所谓的与众不同,而触犯众怒,更不能以所谓的翔实报道,为那些心理变态者作奸犯科提供样板。总而言之,新闻媒体可以报道此类案件,但是,媒体绝对不能把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活动当作一次竞相追逐的狂欢。”乔新生最后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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